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做好药品价格改革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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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23日
关于做好药品价格改革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物价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药品价格改革的衔接,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和省低价药目录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可在省中标价的基础上,在西药每天不超过3元、中药每天不超过5元的标准内,按规定的控制幅度对目录内药品自行调整价格。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生产企业可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价格变动申请,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后在当月20日前递交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备案,新价格从次月开始执行。医保支付标准规则实施后,低价药的价格按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低价药的价格变动进行重点监测。
二、复合西药以集中采购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受各组成成份药品价格的限制。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未中标药品(急救药品除外),如需长期备案采购,由医疗机构根据《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社保厅审核,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后实施。
四、国家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规则前,非公立医院及零售药店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更换进口药品注册证或生产批件再注册过程中,对部分药品生产厂家及药品名称作了变更,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相应品种将一并予以予以变更,变更内容详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情况一览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 日
药品信息变更情况一览表.xls